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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发布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2-06

近期,江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了《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国内首个省级公检法机关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统一认识、明确思路、细化规则、规范办案的工作指引。


《指引》积极回应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的最新发展需求。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庭长汤茂仁介绍,此次发布的《指引》明确了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关于商业秘密属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共同犯罪的认定思路,并规定了技术事实查明方式、鉴定程序及要求、鉴定意见的审查以及公安机关侦查的受理条件、立案审查标准、案件管辖、刑民交叉等多方面内容。一些内容契合此类案件的最新发展动态与现实需求,前瞻性、时代性强。


关于认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总体思路上,刑法修正案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标准从此前以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调整为犯罪行为“情节严重”。司法解释细化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两种情形。针对这一变化,《指引》就不同入罪标准的认定分别进行了细化,明确考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时,仍可以以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主要的认定标准,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确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


目前,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技术鉴定方式查明技术事实较为频繁。为此,《指引》明确,是否需要委托技术鉴定由办案机关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决定,如通过召开专家会议、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等方式能够查明技术事实的,可以不通过鉴定方式解决。《指引》还明确了一些无需技术鉴定的情形,如经营信息等非技术事实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以及同一性的查明,一般不通过鉴定方式解决;对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技术秘密后未使用的,可以不做同一性鉴定;权利人记载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与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调取的其实际使用的技术资料相同的,可以不做同一性鉴定等等。


此外,《指引》还规范了鉴定程序,明确了鉴定机构和事项的确定、鉴定材料的质证、鉴定人回避、鉴定意见的审查等内容。

 

信源: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