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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13148号“薄荷糯米葱”商标无效宣告案,智信禾诉讼团队协助申请人成功无效争议商标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0-11-12

案件焦点
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能否突破区分表认定为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案件简介
诉争商标:薄荷糯米葱(35类,11413148号)
引证商标一:薄荷糯米葱(25类,10433132号)
引证商标二:薄荷糯米葱(18类,10433194号)
原告:上海逸格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格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
第三人:北京薄荷糯米葱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薄荷糯米葱公司)
薄荷糯米葱公司于2009年成立,主营服装领域,因为创始人洪晃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因此“薄荷糯米葱”吸引了众多媒体的宣传和报道。成立之后,该公司在服装等商品上申请了“薄荷糯米葱”商标。
此后,逸格公司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了第11413148号“薄荷糯米葱”商标。2015年12月,薄荷糯米葱公司对逸格公司申请的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主张该商标与引证商标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损害商号权等条款。
商评委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书包等商品存在关联性,认定二者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争议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逸格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但诉争商标损害了薄荷糯米葱公司的商号权。商评委作出的被诉裁定适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但实体审查结论正确,无撤销的必要。逸格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律师点评
本案在评审阶段充分主张了可能适用的条款,为后续诉讼程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评审阶段获得支持后,本案代理人在诉讼中仍然深入挖掘证据,发现薄荷糯米葱公司不仅销售自有品牌,同时还为代为宣传、销售其他品牌的服装,属于典型的“替他人推销”服务。于是,进一步指导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之前,薄荷糯米葱公司已经实际从事该服务领域。最终,一审法院虽然未支持商评委突破区分表认定类似的认定,但仍然以诉争商标侵犯薄荷糯米葱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对其予以无效宣告。
在适用相对条款的商标确权案件中,商标显著性、知名度、标识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恶意等均是需要综合考量的因素,而这些因素也像跷跷板一样,若某一个或某几个起到了较强的作用,其他因素的判断标准则会相对降低。本案引证商标及第三人的商号“薄荷糯米葱”显著性非常强,其采用了完全不相关的三种食物组合,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其他主体创造出完全相同标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逸格公司在薄荷糯米葱公司注册并推出该品牌之后,申请注册了与之完全相同的商标,显然难谓善意。在此情况下,对于商品类似程度、知名度的认定标准就会适当降低。所以,建议企业尽量选取独创性、显著性较强的品牌名称,这样既有利于商标顺利通过核准注册,又能获得更强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