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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计算机程序产品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3-04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程序在各行各业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因此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指导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对此作出了若干具体规定。而这部分若干具体规定将直接影响电学案件的保护主题、客体问题、创造性问题的审查。小编作为一个专利代理师,认为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涉及第二部分第九章的内容还是可以和大家分享一下的。


关于保护主题


从专利法生效至今,关于发明专利保护主题类型涉及了多次变更,而每次变更都体现了不同阶段审查力度的变化。专利保护主题类型的变更简单划分后,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85年-1993年,此期间受计算机技术发展的限制,发明专利在当前背景下仅支持硬件保护主题,并直接排除了计算机软件发明被授权的可能。也就是说,只有能使计算机结构或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产生变化、能使机器硬件技术作出相应变革,引起机器设备在技术上有新的创造性改进的计算机程序,以及能使计算机系统或机器设备,以全新的具有创造性方式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才可给予专利保护。


第二阶段:
1993年-2001年,此期间中国计算机技术发展迅猛,为了能够充分保护创新主体的权益,发明专利支持硬件保护主题或者软硬结合的保护主题,承认了软件可以作为辅助、从属的地位,但核心还需要由硬件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把计算机程序输入给计算机,将其软件特征和硬件特征作为整体考虑,确实对现有技术作出改进,并具有技术效果,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则不论它是涉及自动化技术处理过程等实用性能上的改进,还是涉及计算机系统内部工作性能上的改进,都不应因为该发明专利申请含有计算机程序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第三阶段:
2001年-2006年,此期间随着中国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及专利行业规范的逐渐成熟,对于发明专利保护主题做了详细规定。此期间核心思路为:如果仅程序本身或者记录在载体上的程序,将被认定为智力活动规则。但是,针对特殊情况又进行了细分,即:区分程序本身和涉及程序的发明,涉及程序的发明如果满足技术三要素可构成专利保护客体。也就是说,如果一项发明专利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例如计算机程序本身。如果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达到技术效果,就不应仅仅因为该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而否定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第四阶段:
2006年-2017年,此期间首次明确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可以是纯软件改进。也就是说,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应该是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相应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其中,外部对象控制或处理包括对某种外部运行过程或运行装置进行控制,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或交换等。内部对象控制或处理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对计算机系统内部资源的管理,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解决方案并不必须包含对计算机硬件的改变。


第五阶段:
2017年-2023年,此期间开始接受存储介质形式保护。明确“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不同于“计算机程序本身”,采用计算机程序流程特征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可以作为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同时明确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装置权利要求,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以允许申请人直接描述其对软件的改进。也就是说,依托于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运行的程序用于执行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是技术问题,达到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计算机软件已不再是依托于传统光盘、磁盘等有形存储介质,而是通过互联网以信号的形式进行传输、分发和下载。并且,随着创新主体对程序保护主题的诉求变高,为了能够达到与国际规则接轨,丰富主题,规则撰写,利于我国自主品牌全球化专利申请策略的需要。


因此,审查指南对第二部分第九章再次修改,此次修改将允许中国发明专利保护计算机程序产品主题,从而满足创新主题的诉求,以及能够对标国际规则。下表为小编整理的五大局对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程序产品的保护选择:

 


基于上表,大家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就是计算机程序产品和计算机程序到底有什么区别。对此,实际在2017年74号局令发布时,针对程序就进行了解释,明确程序可以作为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方案中的程序在文字上呈现出来的内容还是流程和步骤,所以这种呈现内容已经匹配了发明人技术贡献的。在此解释下,如果将程序作为主体进行保护,它不如程序产品更能够体现出产品权利要求类型的属性。因此基于业界和本领域人员共同的认知,审查指南的本次修改将计算机程序产品作为保护主题予以放开。


总的来讲,还是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程序产品本质区别在于两者的存在形式不同。


计算机程序是一种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本身是一种逻辑构思,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或过程,它并不直接构成物理上的产品。


而计算机程序产品则是一种包含计算机程序以及相关文档、硬件等元素的综合性产品。例如,一个软件包、一个操作系统、一个应用程序等都可以被视为计算机程序产品。这些产品不仅仅是计算机程序本身,还包括了可能存在的硬件设备等。因此,作为一种承载计算机程序和硬件产品或服务的计算机程序产品,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


在此解释下,也就能理解计算机程序产品更能够体现出产品权利要求类型属性的特点。因此,在本次予以开放计算机程序产品的保护主题的情况下,待申请的发明专利大家可以添加关于计算机程序产品的权利要求,以确保创新主题的利益。


本次小编就跟大家分享到这里,关于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第九章中客体问题和创造性问题的分享下次继续,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