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官方微信

动态 · 中心

DYNAMIC CENTER

网名/艺名可否适用姓名权保护——“PAPI酱”商标无效宣告案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1-05-31

背景

由于当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短视频创作逐渐被大家所热衷,也推动该领域出现了一大批的“网络红人”,其中就包括许多知名的短视频创作者,如“李子柒”、“PAPI等,这也使得有一部分人发现了所谓的财富密码,对一些网红的网名/艺名进行大量的商标抢注,进而从中获利。

今天笔者就以“PAPI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为例,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名/艺名是否可以在当今社会的背景下适用《商标法》在先权利中的姓名权予以保护进行论述。

案情简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0623日作出(2020)京行终170741类的19353637“PAPI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书。上诉人刘志光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73行初2311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即"PAPI"能否与姜逸磊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是否属于姓名权保护的范围。

一审认定:

1、根据泰洋川禾公司提交的"PAPI"微信公众号截图、新闻报道、广告宣传等证据,足以证明"PAPI"及相关短视频自2015年开始在娱乐文化领域已获得广泛关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2、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组织时装展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泰洋川禾公司所处的短视频娱乐文化领域的知名度覆盖领域存在高度重合,易使得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组织时装展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PAPI"建立起关联,造成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产生对姜逸磊艺名"PAPI"相关权益的损害。综上,诉争商标损害了"PAPI"的在先姓名权。

二审认定:维持一审判决。

 

法条适用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具体到网名/艺名适用姓名权保护方面,笔者整理了以下几点适用要件:

1、被抢注网名/艺名须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网名/艺名所有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2、网名/艺名所有权人实际使用时间须早于抢注商标申请日期;

3、抢注商标类别须与网名/艺名所有人实际使用的领域有一定关联性,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4、(适格要件)若为其他权利主体主张姓名权保护,须提供网名/艺名实际使用人对该主体的授权书。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自然人网名/艺名的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因与自然人的姓名具有类似的功能和价值,也应参照姓名权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PAPI"作为艺名,已经与该艺名使用人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且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其他人将"PAPI"抢先注册在文娱领域,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为防止其他人对网名/艺名进行恶意抢注,也为了维护相关主体的经济利益,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及时对网名/艺名进行商标申请,这样也能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商标抢注案件提供更为有利的依据,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随着此类网名/艺名商标抢注案例的增加,亦不排除未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将其直接纳入“恶意”规制中,在申请阶段直接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