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官方微信

动态 · 中心

DYNAMIC CENTER

结合无效案例学习“创造性”答复技巧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0-07-02

摘要

本文以发明专利201580000024.X的无效宣告决定为例,分析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关于“创造性”的答复技巧。

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申请号:201580000024.X
发明名称: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
申请日:2015-02-14
授权公告日:2017-03-15
专利权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博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证据:证据1-CN102542499A、证据2-CN103310308A和证据3-CN103646470A
判决要点:
如果将商业规则应用于不同于现有技术的应用场景中,所述商业规则与所述应用场景中的处理过程相互支持、相互作用,使得该处理过程中的信号走向、信息控制方式发生较大变化,进而导致该处理过程产生了较大的差异,且这种应用能够获得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则该应用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的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8不具备创造性。

审查决定:维持201580000024.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以下仅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进行详细说明。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
1.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移动终端接收第一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
移动终端接收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的身份识别号码;
移动终端向云端服务器发送第二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以由云端服务器判断发送第二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的用户是否有租借移动电源的权限;如果有权限,则云端服务器对所述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中移动电源的数量进行核对,如果移动电源租借终端有库存,则由云端服务器向所述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发送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以由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传出移动电源,所述第二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携带了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的身份识别号码;
移动终端接收云端服务器发送的处理结果;
移动终端提示处理结果;
所述云端服务器向所述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发送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具体包括:
云端服务器根据预先存储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中的所有移动电源的状态信息生成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所述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携带可供租借的移动电源的身份识别号码;
云端服务器向所述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发送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

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及容易想到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
1、涉案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基于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证实的技术效果,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移动电源的租借。
2、证据1与涉案专利的应用场景差异较大,证据1中租赁人在能够观察到被租物品的情况下完成被观察的自行车的租用,而涉案专利中,用户在不知晓所借电源的情况,由移动终端、移动电源租借终端 、云端服务器组成的技术架构进行判断、选择和提供,二者的处理过程存在较大差异。

综上,在证据1公开的公共自行车租还方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无法实现适当的移动电源的租借,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所述技术方案取得了移动电源的方便租借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总结

本案例中,审查员结合了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应用场景进行评价,审查员认为二者的应用场景差异较大,并且二者的处理过程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具有创造性。
因此,对于偏商业方法的申请,则可以考虑将重点落在商业规则与应用场景中的处理过程相互支持、相互作用,使得其处理过程与现有技术存在较大差异,并且能够获得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

另外,在实际的创造性答复过程中,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与审查员进行争辩:
1、区别技术特征被认为是公知常识的争辩方法
由于公知常识这个概念具有时间属性,因此,申请人应确定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是否为普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常识,另外也可以从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进行论述,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请审查员对于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进行举证。

2、关于对比文件之间或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之间的结合启示的答辩方法
可以从应用场景或具体实现方式入手,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是否可以在对比文件公开方案的基础上实现本申请所公开的方案;
如案例中的情形,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应用场景不同,具体实施方式也存在很大差异。证据1中技术方案应用于自行车租赁,即使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作为公知常识,这些公知常识也是应用于移动电源租赁业务,对于没有创造性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法将两者结合。